在世上走一遭,与人交往少不了,而人与人产生摩擦、矛盾也是在所难免的事情,这时让理智控制住冲动就尤其必要了,暴力并不能解决问题,情绪失控会变成“魔鬼”终铸成大错,还可能会锒铛入狱,这实在不值。近日,清城区法院就审结了以下四件案例,当中被告人就是因一时冲动,不仅造成他人不必要的财物损失,还被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这里希望大家引以为戒,摩擦磕绊不要紧,只要互相多一点谅解和容忍,退一步定能海阔天空。
1、2014年12月20日23时许,被告人潘某酒后在清城区某银行柜员机取款,因取款失败,遂手持鞋子、摩托车钥匙、石块对该银行内三台柜员机进行打砸,造成三台柜员机不同程度损坏,被损坏价值共计24321.65元。
2、2014年8月2日傍晚,被害人李某将其驾驶的一辆路虎越野车(未上牌)停放在清远市清城区被告人陶某的住处大门前。当晚,被告人陶某外出时被该车挡住无法将摩托车推出,在寻找车主无果后为泄愤,遂用钥匙在该车的驾驶室车门外侧划刻“门口不许停车”六个字,被害人李某越野车的修复费用为11858.16元。
3、2015年5月24日3时许,被告人陈某无法接受其送往医院救治的妻子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,因而在医院急救室内对医疗设备进行打砸,造成二台心电监护仪、二台心电图机不同程度损坏,价值为18366. 67元。
4、2015年6月30日21时许,被告人梁某因一辆车牌为粤R×××××的小汽车停放其位于清远市清城区的车库门前,阻挡其将车开入车库,遂将粤R×××××的小汽车的左前轮胎的气放了,又用车钥匙在车身周围划了一道痕,用红油漆在小汽车前挡风玻璃涂花。被毁小车的直接损失为9236.40元。
法院认为,四被告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触犯了刑法,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。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情节及悔罪表现,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,置被告人于社会上改造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,对四被告人适用缓刑。法院最终判决四被告人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,判处拘役四个月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二年等不同程序的刑罚。